深圳市心海湾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心海湾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 返回
  • 首页
  • 导航
  • 首页 > 意象对话文集

    【11】信仰不同的人之间该如何相处

      简介

      信仰不同的人之间
      该如何相处
       
      一个价值多元化的世界,给了人们更自由的选择、发现和探索自己信仰的空间。不仅现存的各种宗教或信仰会并存于世界,还会有一些新的宗教或信仰诞生。每一个宗教和信仰都有自己对这个世界的看法、有自己的价值观、有自己的行为规范。于是我们遇到了一个问题:遵循不同信仰的人们,互相之间要如何相处?
       
       

      罗尔斯提出一个准则,正当(right)先于善(good)。他的主张是,对于什么是善,各种价值观中有不同的观点,我们可能无法统一,但是对于什么是正当,我们更可能建立“重叠共识”,据此我们可以找到公共正当。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不急于争论什么是善,只先在什么是正当的方面建立共识,我们的社会生活就可以进行下去。现代社会可以没有统一的德性伦理,但是还必须有统一的规范伦理,在私人领域你随便信什么都行,但是在公共领域你不是随便做什么都行。这样,我们才能获得一个有秩序的正当的社会。

       

      深圳心海湾心理(心理咨询&心理课程&心理沙龙)

       
      Q
      如何找到大家都能共同接受的公平正当的原则呢?
      罗尔斯提出可以看看人在自然状态下,在不知道自己的利益无知之幕下,会确定什么样原则。所谓无知之幕说起来也很简单:比如,几个人在分一块饼,如果每个人都知道哪边的哪块将归谁,那么在切饼的时候大家就都会想办法让自己那一块大一点,如果我们在切饼的时候都不知道这饼哪块会给谁,大家愿意用什么原则来分这个饼呢?正当原则获得的过程,不仅是不同的价值学说要参与,而且也不限于人的理性,人的经验或者直觉也可以参与。
       
       
       

      罗尔斯论证出有两个大家都会同意的原则:一是普遍的自由平等原则,简单说就是尽量分的均匀。二是对弱势群体有所倾斜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有一块稍微大一点,那么应该给弱势群体。

       
       
      罗尔斯认为在基本的正当原则一致的情况下,具体的正当与否可能是会有争议的。比如根据大家都接受的基本正当原则,堕胎是不是正当行为?这就很难说。但是只要大家遵守公共理性,同意共同的正当原则,同意正当优先于善,那大家有不同意见都可以谈。
       
      但麻烦在于,并不是每种信仰都同意,我们可以先通过讨论协商获得关于正当的共识。罗尔斯的准则可以让不同信仰之间和平地相处并各自过各自的精神生活,但是并不是每种信仰都愿意和别的信仰和平相处,有些信仰就是要战胜甚至消灭其他信仰,或者至少想要用和平的方法影响其他人去相信自己的信仰,从而希望渐渐削弱其他信仰。有些信仰并不愿意和别的信仰并存,而是想让自己的信仰成为最终的唯一信仰,它认为这才是善。因此,这些信仰很难和别的信仰建立重叠的共识,它不认为这是应当优先做的,甚至不认为这是应当做的,甚至和别的信仰极少甚至没有共识。同样也并不是所有信仰都愿意承认正当优先于善。比如纳粹、拉登的恐怖组织等也许就并不认为各个信仰的人应当和平共处,不认为他们应该在遵守基本正当原则的情况下和其他信仰竞争,它可能认为直接在肉体上灭掉其他信仰的人更好。
       

      因此,罗尔斯也不得不承认,他的方案也不可能提供一个对分歧的终极解决方案。对纳粹等这类的信仰,还是没有办法和平相处的,也是不可能给它们自由的,因为给他们自由就意味着剥夺了别人的自由。用老百姓的话讲,肯讲理的、愿意和别人共处的,大家好商量;如果有人不但不讲理又总想灭了别人,那就没得商量了。

       

      深圳心海湾心理(心理咨询&心理课程&心理沙龙)

       
      Q
      没得商量怎么办?是不是我们也可以灭了他们?
      罗尔斯在国家层面探讨了这个问题,他认为人权有不同层次,底层是保护性权利,也就是公民的个人自由和人身自由不得受到非法侵犯;二是政治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参加公共事务的决策;三是福利性权利,具有完全成员资格的公民享有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和福利。——这三条的具体措辞我觉得还有待细论,但是基本上的层次还是很清楚的。
       
      罗尔斯认为全世界的万民法,在实践上不干预各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福利性权利,只是要保障公民的保护性权利。因此,当某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发动非自卫性的战争,或者有组织大规模的侵犯国内人们的生命时,其他国家才有权干涉。
       

      我们的问题是接着这里往下的,除了国家层面之外,有组织的信仰团体也有很大的影响力,这里所谓的有组织的信仰团体主要是宗教,但是也包括现代新生的种种准宗教性质或非宗教性质的信仰者的团体。

       

       
      Q
      万民法如何对待这些团体呢?
      要考虑这一点,先要说明为什么罗尔斯在国家层面的实践中只保障底线也就是低层次的人权。原因是,越同质性的群体中人们的一致性越多,也就越容易有共识。越异质性的群体中人们的差异越大所以越难在高层次达成共识,因而只能在低层次获得共识。国家是最大的团体,异质性也最强,所以在国家这个层面,只能保障底线的伦理。
       
      同样,不同的信仰团体之中,同质性是很强的,因此,在一个信仰团体之内,可以在高层次达成这个团体的共识,违反者也可以由这个团体内的人按照共识来干预。但是在团体之间是很异质性的,所以我们也应该以保护性权利为底线。如果某个信仰要破坏公民的保护性权利,那么我们其他信仰的人也应该可以干预。从这个原则看,像奥姆真理教那样有杀人行为的团体,因为它侵害了其他团体的人,所以其他信仰的人应该可以干预。而这个教派中政治性权利是如何的,利益分配和福利分配如何,则其他信仰的人似乎可以不多干预。
       
      但这里有个问题,奥姆真理教杀的人,是教外的他人,被杀者并非自愿。如果某个教派杀害本教派不自愿死的人,我们也有理由干预。但是如果某个宗教的信徒自愿被杀,那么,原则上我们有权利去干预他们吗?我们并不能让他们宗教的人相信,自杀不能上天堂,那么我们有什么权利去制止他们自杀呢?或者,这个宗教的人要服用毒品,认为那可以让他们通灵,或者人家就是为了快乐宁愿少活几年也愿意吸毒,我们有什么权力去反对呢?似乎我们找不到对这些宗教进行干预的合法性。
       
      (心理咨询&心理课程&心理沙龙)
       
      Q
      当然,什么是自愿?
      实践时这里也有问题。因为表面上的自愿,有可能是被胁迫——比如文化大革命时,没有谁敢说我不是自愿参与的——或者也可能是被精神控制被洗脑,理论上说,这样的“自愿”并非真的自愿,如果被洗脑的教徒要自杀,教外的其他人也是有权干预的。但是这里面会有很大的困难,那就是谁来根据什么确定这些人是被胁迫或者被洗脑?如果我们能确定这些人是被胁迫或被洗脑,那么这就相当于某国侵犯自己国内的人的生命,别人是有权干预的。
       
      如果我们没有办法确定是否自愿,那么似乎在这里找不到理由去干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的宗教信徒都同时也是某个国家的成员,如果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这个国家在其成员的共识基础上制定的法律,这个国家是有权力去干预的。
       
      如果有几个不同的信仰或宗教,能在更普遍层次的原则上达到一致共识,那么这几个信仰或宗教中在人权的更普遍层次是有权相互监督的。如果有哪一方违反原则,严重的时候其他方面也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做出干预。如果这一方不再愿意受到干预,想退出这几个信仰所构成的同盟,那么它在不受到干预的同时,也失去了同盟所给予的福利。
       
      前面罗尔斯说过个人有私人领域,社会有公共领域。其实还有一个中间层次的领域或可以叫做团体领域,这是某种宗教或信仰团体的领域,比起整个社会来说这是更私的领域,比起个人的私人领域来说要更公一些。和整个社会相比,在这个领域中,个人的私人领域要更小——比如佛教密宗的弟子的私生活是要受到上师的监督的,不能随便由他自己来;而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这个领域是那个宗教或者信仰团体的内部事务,社会应当给这个宗教或信仰团体一定的自由。

       

       

      文章转自意象对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以上内容选自朱建军先生未出版著作《信仰心理学》,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朱建军   中国著名心理学家、意象对话疗法创始人、回归疗法创始人、北京林业大学心理系教授、中国文化传承与发展在当代的开拓者与践行者,著有心理、文化方面的著作40余部。

      文中图片由由心海湾友人琛视觉授权提供给心海湾使用,版权与拍摄服务可联系微信号: photoccl

       

      上一篇:深圳心海湾释梦||梦中的逆光少年

      下一篇:深圳心海湾释梦||获奖的人不是我

      其他专家

      电话 短信  地图    留言